Thursday, December 13, 2007

欧洲足球赛场上的博思曼法案

一、由来
  1995年12月15日欧洲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裁定欧洲足联现行的球员转会制度与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至此,一场持续近6年的转会官司以比利时球员博斯曼胜诉而宣告结束。
  博斯曼生于1964年,10岁加入了比利时著名的列日标准俱乐部。1986年他正式与该俱乐部签约,成为一名职业球员。1988年5月,他以10万美元的转会费与RFC列日队签约两年,月薪为2500美元。1990年4月,合同即将到期,RFC列日队提出按比利时足协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000美元与博斯曼续约一年,对此博斯曼当然不同意,拒绝签约,为此RFC列日队将其列入转会名单,后来该俱乐部同意他转会到法国乙级队敦刻尔克队。
  3个月后,RFC列日队与敦刻尔克队就博斯曼转会问题达成协议,后者向RFC列日队支付租借博斯曼一年的租金4万美元。若一年后正式转会,则需另支付16万美元的转会费。后来,RFC列日队自行更改条件,将转会费提高到100万美元,使该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同年7月,仍然不肯与RFC列日队签约的博斯曼被该俱乐部按比利时足协的规定,处以"无薪及不得代表RFC列日队以外任何球队踢球"的处罚。这样博斯曼成了无家可归的人,他不愿再为RFC列日队踢球,后者又不许他为别的球队踢球。
  博斯曼曾是比利时国家青年队队长,是一位很有前途的球员,加盟列日队后心情一直不愉快。在寻求转会不成又面临俱乐部封杀的情况下,博斯曼决定诉诸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
  1990年8月,博斯曼一纸诉状将RFC列日队、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一起告上了法庭,控诉转会制的荒谬,使他永远失去了球员的黄金时期,要求赔偿他1000万美元。
  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博斯曼积极与比利时之外的俱乐部联系,努力推销自己。他后来找到了法国的另一支乙级队圣康坦队,对方的条件是博斯曼必须在这场官司中获胜。然而,RFC列日队暗地里向圣康坦队施加压力,阻止他们收留博斯曼。
  1990年11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判博斯曼胜诉,博斯曼终于能够从当年的12月到次年的5月在圣康坦队踢球。可是,圣康坦不服输,他们提出上诉,但列日高级法院裁定一审判决有效,并向欧洲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欧洲法院阐明欧洲联盟内劳工可以自由流动的概念。
  1991年6月,博斯曼合同期满,没有别的工作可做,只能领取救济金,无奈之下又将RFC列日队告上了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列日第一地方法院根据《罗马条约》裁定欧洲足联有关球员转会制度不合法,结果RFC列日队、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三家联合向比利时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来势汹汹。
  为了生存,博斯曼只好于1992年2月加盟法属留尼旺的圣丹尼斯队,这是一支名不见经传的球队,但博斯曼别无选择。
  1992年6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裁定RFC列日队在博斯曼转会敦刻尔克队时进行了非法干涉。法院表示,今后的审议属于违反《罗马条约》的范畴,因此特意委托总部设卢森堡的欧洲法院进行。
  9月,博斯曼结束了在留尼旺岛的踢球生涯,回到比利时。他既找不到新球队接纳他,又没法领取救济金,生活非常艰难。熬到1993年5月他才在比利时的丙级队沙勒瓦奥林匹克队找到一份差事,勉强糊口。他边踢球边打官司。
  1994年5月,博斯曼转会到丁级队维斯队。他已经顾不上什么级别的球队了,只要能糊口就行了。由于他一心想着打赢与RFC列日队的官司,他的心思并没有集中在踢球上,所以成绩也不理想。就这样他度日如年。
  1995年3月,比利时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欧洲足联、比利时足协和RFC列日队的上诉。欧洲足联不服,采取了多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施加压力,希望他们能帮助欧足联维护对球员的管理权;另一方面,欧足联又向博斯曼表示和解诚意,提出以800万法郎私了。
  至此,经过媒体渲染,博斯曼成了全球瞩目的新闻人物,他横下一条心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
  与此同时,欧洲法院受比利时列日第一地方法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这起球员转会导致的官司。博斯曼案再起波澜。1995年6月欧洲法院聆听了博斯曼对转会过程的陈述。博斯曼除痛斥列日队自私、目无法纪之外,更痛斥欧洲足联转会制度的不合理性。他正气凛然,要向欧洲法院讨个说法,讨回公道。9月,博斯曼的主律师、欧洲法院的总顾问卡?奥?伦兹向欧洲法院建议,裁定欧洲足坛现行的转会制度以及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伦茨说:"欧洲共同体通过的法律规定,严禁限制人流动的自由。而限制球员转会实际上是违反了这项法律,合同期满的球员可以自己寻找新的俱乐部而不应该再付给原来的俱乐部任何赔偿。"
  伦茨在欧洲法律界一言九鼎,他的这番话引起了强烈反响。欧洲足联及各国足协官员都惶惶不可终日,着急地等待着欧洲法院的判决。
  11月初,欧洲足联为了向欧洲法院施压,联合了49个会员国足协主席的签名,要求欧洲法院支持欧洲足联。因为一旦博斯曼胜诉,欧盟下属的15国中的18个足协与世界其他所有足协将产生分歧,在组织办法上将各行一套,不利于管理。
  12月13日,欧盟委员会竞争策略专员卡雷尔?范米耶特表示足球是一项经济活动,理应受到欧盟内部市场规定的约束。欧盟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统一货币、统一外交政策的欧洲国家联合体。该联合体采取三权分立,欧盟部长会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分别为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欧盟内部实行劳工流动自由化和农业保护政策。
  卡雷尔?范米耶特专员的这番讲话实际上代表欧盟对博斯曼事件表了态。
  两天后的12月15日,欧洲法院做出了判决,裁定现行的转会费制度与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此判决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此案再交回布鲁塞尔法庭,由该法庭判决博斯曼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
  1995年12月15日成了世界足球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天,也成了欧洲足球史上里程碑式的日子。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三流球员博斯曼以一己之力将势力强大的RFC列日队、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都告倒了,实行了几十年的外援上场名额限制和转会费制度都被裁定为非法的。
  欧洲足联与欧洲法律的较量以欧洲足联的失败而告终。判决下达后,欧盟立即介入了此事。12月22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要求欧洲足联立即接受这项判决。欧足联还想做最后的抵抗,但欧盟的政治家们不为其左右。1996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给欧洲足联下达了最后能牒:欧足联必须在6周内接受欧洲法院有关"博斯曼事件"的裁决。
  2月19日,欧洲足联决定接受欧盟的要求,废除外援上场名额的限制及现行的转会制度。这等于同意了欧盟关于"欧洲足球无权凌驾于欧盟法律之上"的观点。在欧盟看来,"职业足球"是一项经济活动,只有遵守欧盟的有关法规才能被视作合法的经济活动。
  有趣的是,国际足联在这件事情上一开始也曾声援欧洲足联,但最终还是在欧洲法院的裁决面前低下了头,体育与政治的较量始终是政治占上风。实际上对足球影响最大的是政治。
  "博斯曼事件"给欧洲足坛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有钱的俱乐部可以随心所欲地买进世界级的球星,而财政拮据的俱乐部则只能以三流球员为主,贫富差距拉大,竞争越来越不公平。球员的双重国籍问题,合同期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欧洲各国足协相应作了调整,欧盟内部球员转会不受此判决影响,对欧盟国家以外的外援上场的数量仍然做了限制,并没出现外援占绝对多数的情况。另外对球员转会仍然收取转会费。
  在欧洲法院做出裁决的当日,博斯曼对记者说:"在宣判的当晚,我根本无法意识到这一判决将会给欧洲足球带来什么影响。"

二、具体内容
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他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二十八岁(包括)以上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这是合同上的一点说明
还有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球员成最大赢家
在博斯曼法则以前,任何球员在任何时候在未经所在俱乐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会其它俱乐部踢球。

三、影响
博斯曼法则以后,任何球员只要合同期满,就可以自由转会。这样,球员成了自己的主人。
由于合同期满自由转会不再有转会费,球员可以向新东家漫天要价,索取巨额工资和签约费。
俱乐部在明星球员合同期满之后,再也无权留住他们。
球员们开始威胁俱乐部,要求提高他们的待遇,否则一旦合同期满就自由转会,那样的话,俱乐部将一分钱也拿不到。
外籍球员涌入
博斯曼法则诞生前,球队的外籍球员人数受到严格限制。
当时欧洲足联规定在欧洲比赛中,每队最多只能有三名上场外籍球员,另加两名本俱乐部二线队伍培养出来的所谓“归化外籍球员”。
博斯曼法则诞生后,在欧洲比赛中,各队上场外籍球员取消任何人数限制。哪怕上场的11人全部是外籍球员也没有问题。
近年来,英超球队切尔西和阿森纳都有过11名上场球员中无一名本土球员情况,这在博斯曼法则诞生前是难以想象的。
经纪人得益
从博斯曼法则受益最大的,除了球员,就是经纪人。
经纪人可以向俱乐部索取介绍自由转会球员的巨额佣金。他们还可以从海外向欧洲联赛输送球员,并直接负责其中的谈判过程。
更精明的一些经纪人,则已经建立了一套全球化操作程序。他们甚至直接以个人身份充当俱乐部的球探,由经纪人发现人才,然后由经纪人直接转送至欧洲联赛。
英格兰足坛得益
在博斯曼法则以前,英格兰球队处于非常不利地位,因为根据欧洲足联规定,威尔士和苏格兰球员也属于外籍球员。
没有博斯曼法则,曼联在1999年夺得欧洲冠军联赛冠军就不可想象。
由于受到外籍球员上场人数限制,1994-95年的欧洲赛场上,在曼联与巴塞罗纳的比赛中,曼联主帅弗格森只能让本土守门员代替主力守门员、丹麦人舒梅切尔。那场比赛,巴塞罗纳4:0大胜。
但博斯曼法则以后,弗格森就可以保证他的一线主力阵容上场。
在1999年的欧洲冠军联赛决赛对拜仁慕尼黑时,曼联前后上场的13名队员中,只有5人是本土球员。
球迷付单
在博斯曼法则以后,俱乐部向球员支付的工资高了,就势必在增加俱乐部收入上动脑筋。
于是球迷去球场看球的门票涨价了,即便坐在家里看电视转播,球迷也要付更多的钱观看转播。
俱乐部方面为了防止明星球员离队,和他们签署长期合同。这种长期合同的后果是:球队战绩好还行,一旦战绩滑坡,就会带来恶果。
近年英国独立数码电视台与英甲电视转播协定破裂以后,一些球队马上就面临财务困难。
象利兹联队、谢周三、布拉福德、德比队等等,在形势发生变化时都纷纷被迫贱价出卖自己的明星球员,其目的主要就是即便在转会费上亏了血本,也不必再继续支付这些大牌球星的巨额工资。
即便是象切尔西这样的豪门,也吃过高工资长期合同的亏。比如博卡德表现并不好,四年内才上场12次,但由于他签了长约,于是这四年内切尔西还是得每星期支付他4万英镑。
劫贫济富
博斯曼法则不利于小俱乐部,因为这些小俱乐部即便几经艰辛培养出球星,但是却再也不能指望靠出卖这些球星的巨额转会费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根据博斯曼法则,这些球星在合同期满后可以不受原俱乐部的任何约束而自由转会。
只有那些大俱乐部,才能满足这些球星日益膨胀的工资要求。
大俱乐部的利润,流向那些自由转会的外籍球员,流向他们的经纪人,而不是流向低级别的小俱乐部。
欧洲足联执行总裁奥尔森说:“那些有钱的大俱乐部开始抢劫小俱乐部,而且抢劫的方式不是增强自己,而是削弱对方。”
因此,欧洲足联正在考虑应对博斯曼法则的弊病。
博斯曼本人依然贫困
具讽刺意味的是,博斯曼本人并没有从博斯曼法则得到多大好处。
1990年他开始打官司的时候才25岁。曾担任过比利时青年队队长的博斯曼当时正是当打之年,职业生涯正处于黄金时期。
等到五年后他胜诉,身心疲累的他已经30岁。胜诉一年后,由于年龄偏大,他只得离开了一支比利时丙级队,正式挂靴。
如今,他只能依靠当年法庭判给他的赔偿金过日子。
博斯曼的律师米森说:"博斯曼牺牲了他自己的职业生涯,为了一个理念打上了官司。但如今,转会费依然存在,本土球员最低数额问题又卷土重来,富队更富,穷队更穷,博斯曼对这一切感到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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