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28, 2009

网络传播的“避风港”原则zz

近年来搜索引擎公司因提供mp3下载等相关内容而遭遇侵权官司的事件时有发生,不过随着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互联网上信息发布、传达和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尤其是《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业内认为这将大大减少搜索引擎公司侵权的概率。
据了解,《条例》中第14条和23条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将大为减少。
《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悉,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该法案规定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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